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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章 拒绝审理上诉最高检(第1页)

第321章拒绝审理?!上诉最高检!

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

一般属于重大型案件,例如说涉及到了犯罪行为的舆论讨论。

或者是涉及到了非正常案件判决。

这里非正常案件判决指的是,涉及到了冤假错案。

例如说,在某年最高检公布的工作报告中,点名了国内十几个案子的重点关注。

其中包括——“投毒案”“被冤枉入狱26年的著名冤假错案”

“某云省知名果违规减刑”以及“涉及到反暴力强迫致人死亡案”等。

这些案例,有某些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知名度高,有很大舆论。

或者对案情的罪行界定有较大问题。

如果这个案子舆论性闹大了,至少说如果在法圈内有一定的曝光度。

说白了。…只有一点,那就是庭审案件,无论是罪名还是程序,对于社会的影响力相对较大。

原本这个案件就是罗大翔介绍的。

以此罪在国内进行判决的案例很少。

方如风详细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描述,并且不停的抱怨:

“当时她出轨了,还一直不停的刺激我,说我是个窝囊废,说我挣不了钱,我活该被戴绿帽子。”

罗大翔开口:“具体的判罚证据是,当事人的口供依据,我想弄死你。”

“然后就被立案了,我都不知道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被立案。…”

所以在方如风脱口而出,我想杀你,这是主观的条件。

有了后续的情况。

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脱口而出,并没有付出实际的行动。

犯罪预备这个罪名是为了减少犯罪前的犯罪行为,并且对犯罪人员进行惩治的一个罪名。

或者说,犯罪预备的时间很短,很难有充足的证据链来证实有犯罪的嫌疑。

那么可能简单的一句话,就会让人进去蹲局子。

基于以上几点,罪名的判定非常的不合理。

基于以上,以刑法规定第22条犯罪预备,判定方如风故意杀人预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怎么说呢。…

“我又没动手,我什么都没干,这就被立案了?”

再有就是。

判决书中对于方如风的认罪证据口供——

“现在会开完了,等我去你律所聊。”

按照罗大翔的描述,这个案子完全达不到犯罪预备的条件。

被判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是当事人方如风。

“那在这个过程中。…具体的判罚证据是什么?”

并且在准备去犯罪的过程当中实施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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