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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章 炸裂的反驳这才是讼棍吧(第3页)

“在国内或者国外,这一个名字是单一的统称吗?”

“与我方当事人,也就是乔丹先生的最著名的空中飞人姿势,也就是在空中进行投篮的姿势1比1吻合。”

所以在看到李雪珍拿出来两张画板进行对比的时候。

这一次开口回应的是,坐在苏白身旁的李雪珍。

“。…。”

对方虽然是诡辩,但是从法律上来讲,说的并没有任何问题。

“让我们来对比一下。”

“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与我方中国乔丹体育有什么关系吗?”

深吸口气。

“这不符合法律的依据,也不符合认定的条件,”

“首先。…”

不能使用的情况是什么?

不能使用的是使用了这个名字而又去使用了另外其他的与本人有关的特性特点。

苏白想的是让李雪珍能够多锻炼锻炼。

有问题吗?

说白了,张远的陈述观点是什么?

张远的陈述观点是,消费者自己的意愿我们干涉不了。

这场庭审最关键的一点还是看有没有商标的侵权行为。

“可是如果只是一名篮球运动员做出了他的标准,或者说他的成名动作,而我方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他类似。”

“原告方不能讲,我方因为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你方当事人的出名姿势有着类同点,就控告我方有侵权行为。”

“如果可以的话,这难道不是在打压我们自己的企业吗?”

按照主观性来说,这的确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行为。

而且乔丹这个名字并不是唯一性,而是具有公开性,所有人都可以进行使用。

理清思路。

完全吻合。

所以在一般的陈述当中,将发言的机会让给李雪珍。

“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不存在什么客观事实的侵犯商标。”

这一点儿的确是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并不存在着因果上的关系。

对于原告方的种种证据,张远早就准备的非常的妥当了。

“那就是乔丹这个名称——乔丹这个名称是你方当事人的专属名称吗?”

“乒乓球也是我国广泛的一种运动方式。”

“就不能用这个名字来当做商品来进行命名著称了?”

李雪珍继续开口:“审判长。”

这种情况下,完全是利用了乔丹的名气,而又规避了法律的风险。

“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要的和因果上的关系啊。”

另一张面板是一个无脸人举着乒乓球拍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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