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知道这个,必须去保险公司查。
那样就特别麻烦,很多时候还不好查,因为你的理由不充分。
有刘嘉乐的调查令查起来还是很快的。
查到后通过对比,周云明确了一件事,吴玉芳购买的这些保险,被保险人为刘嘉乐!
保险是很特殊的,一方面人身依附性很强,另一方面,你像是一些人寿保险,那有很强的储蓄性有价性,基本上已经成了一种理财方法。
买了保险就能固定获得利息分红什么的,你说那和银行存款有什么区别吗?
当然,分红型的保险,分红都是投保人领取的,被保险人享有的是保障权利。
比如大病性质的分红险,被保险人得了某些病之后就能享有保障。
带着查询到的结果,周云回到了律所,随即开始整理证据。
三十日后报警的证据,吴玉芳和刘嘉乐的笔录,以及前五份后四份保险的保单信息,购买记录,还有当时刘嘉乐写的保证书。
以及最重要的,周云自已写的“报案证据目录”。
这玩意其实主要是就是表明这些证据证明了什么,以及是如何形成一个怀疑链条的。
人去抓奸,好抓到了,奸夫也签了保证书再不见面,还主动提出给钱,没问题。
结果回来后离婚,这个妻子又不想离,只能说要起诉。
这边一起诉,第二天妻子就直接买保险,而且买的还是被保险人为奸夫的保险!
你说这两人之后没有任何联系?
至于中间怎么联系,说了什么,这就是公安机关的活了。
要想证明诬告陷害罪,首先要有一点,捏造事实做虚假告发。
而这个案子的核心就在于视频结束之后的情况。
章云帆的视频录到了刘嘉乐提出给钱那里,后面讨价还价这些都是通过笔录来还原的。
所以,如果可以证明那俩故意在后面的笔录里捏造事实,再证明两人早就联系好有了预谋,那就相当于主客观统一。
主观方面想做告发把章云帆送进去,客观方面捏造事实做了虚假告发,那诬告陷害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至于说在笔录里捏造事实这个,我们说过,询问证人和讯问嫌疑人的态度与场所这种那是截然不同的。
讯问嫌疑人是让你坐在后悔椅上,两个警察死死地盯着你,可能还会有一些吓唬之类的话……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就不一样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那情况肯定和讯问不一样,现实中的那些诬告陷害罪,除了纪检方面的举报案例外,基本上都是类似手段搞出来的。
至于说很多强奸罪为什么无罪后不追究,那是因为强奸无罪的原因大部分是证据不充分事实不够清楚。
换句话说就是模棱两可,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只不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
所以你不能说女方是诬告陷害。
一切都准备好,周云来到了南云区公安分局,然后拨通了之前提交会见申请时候那位民警的电话。
对,就是之前承办“章云帆敲诈勒索案”的那位民警……
从哪里开始就从哪里结束嘛对不对,对方也正好熟悉这个案子,办起来也快。